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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節(jié) 第二章

  
  因此,荷蘭商人開始組織當地的遠征探險隊,以期通過自己的力量來獲得各種香料。不像葡萄牙人的探險隊,是由王室直接領導并提供贊助的,荷蘭商人組織的探險隊完全是獨立的由私人投資者提供資金組建的企業(yè)。在1594年,他們當中的九個投資人策劃并成立了一個“遠方的公司”,無視支撐《托爾德西拉斯條約》(theTreatyofTordesillas)的兩個基礎:葡萄牙的壟斷權力和教皇的法令。根據《托爾德西拉斯條約》,世界被劃分為兩大主權領域,一個屬于西班牙,另一個則屬于葡萄牙。4艘船的第一次遠航在曾居住在葡萄牙并與主要投資者之一有關系的商人科內利斯•德霍特曼(CornelisdeHoutman)的帶領下正式啟航。德霍特曼被證明是一個不可靠的、可能引起危險的、古怪的領導者:他的一艘船舶沉沒,249名水手中的145名都死了,并且德霍特曼還辱罵他登陸的地方的當地商人。因為他沒有地圖,并且他只帶了不太容易進行貿易的貨物,包括沉重的羊毛大衣和毛毯。當地人熱情接待他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馬來商人對他給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帶來的競爭非常滿意,因為他們因暴虐的野蠻行徑而聞名,而且還公開敵視當地的宗教。德霍特曼的長官們強迫他返回荷蘭,即使他沒有試圖努力達到摩鹿加群島,但他確實是努力確保了船上香料貨物的安全,因而這次遠征被人們譽為阿姆斯特丹的一個成功。
  
  投資者很快就掌握了確保滿船的香料貨物安全運輸的巨大的可能性。得益于豐富實用的導航建議和已在林斯霍滕新近出版的《路線》中詳細記載的當地的習俗知識,以及德霍特曼那些幸存的船員們的經驗,他們組建了一個新的公司。新的指揮官將是雅各布•科內利森•范內克(JacobCorneliszoonvanNeck),遠征探險隊的7艘船只都將用武器裝備起來——他們并沒有期望受到葡萄牙人的歡迎。范內克是一個頭腦冷靜的老練的貿易商,他和他的船隊與他們停靠的整個香料群島都結下了友好的關系。等他返航的時候,他是滿載香料而歸,特別是胡椒,為他帶來了驚人的400%的投資回報率,香料的爭奪競賽還在繼續(xù)。到1598年,5個獨立的貿易公司已經派出了22艘船舶去香料群島購買香料。在印度,無論他們航行到哪里,他們都宣布自己是葡萄牙人的敵人,其結果就是,受到了香料群島的島民們的熱烈歡迎。在短短幾年內,荷蘭貿易公司眾多的水手和商人們幾乎勘查探測了每一處海岸,并參觀考察了在該地區(qū)的每一個港口。僅在1601年,就有65艘荷蘭船只離開香料群島。
  
  荷蘭商人是如此成功,以至于他們開始與蜂擁而至的葡萄牙商人競爭,在歐洲,他們竟相降低香料價格,而在東印度群島(TheEastIndies)則提高他們的價格,F(xiàn)在,擔憂的投資者們找到了一個簡單而有效的解決方案:他們將形成一個公司,以限制他們之間的競爭,并且,合起伙來一同對付葡萄牙和西班牙。“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們走進荷蘭議會(TheStatesGeneral),這個管理機構代表荷蘭聯(lián)合王國的所有省份,這些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們只為他們自己的主張尋求權利,不包括從荷蘭其他城市和省份來的商人。多年來,荷蘭議會已經勸告各省的商人停止他們之間激烈的競爭,基于共同的原因,加入共同的企業(yè),以反對他們的敵人。但是,他們的警告遭遇了激烈的反對:每個地區(qū)都擔心失去自己的獨立性。然而,經過多次溝通談判,在1602年3月20日,荷蘭東印度公司,簡稱VOC,在荷蘭議會的主辦、指揮和脅迫下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被授予為期21年的對所有與東印度群島有關的貿易的壟斷特權。
  
  新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十七人董事會”(CouncilofSeventeen),這些紳士商人們定期在阿姆斯特丹的辦公室會見。十七人代表當中有八位來自阿姆斯特丹市,四位來自米德爾堡市(Middelburg),還有四位代表分別來自恩克赫伊曾市(Enkhuizen),霍倫市(Hoorn),代爾夫特市(Delft)和鹿特丹市(Rotterdam)。最后一位代表由除了阿姆斯特丹之外的城市輪流選舉產生,這樣作為荷蘭最大的商業(yè)中心城市的阿姆斯特丹,就不可能持有擁有投票和決策權的大多數席位。從理論上說,任何荷蘭公民可以成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但很快整個企業(yè)就被一小部分勢力強大的少數商人控制管理,投資資本的期限是為期十年,而不是僅投資一次航行。這家合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個“股份制公司”,即將成為17世紀世界上最大的單個的商業(yè)企業(yè)。首次公開募股[TheInitialPublicOffering(IPO)]僅僅幾天后,甚至在為第一批股東支付他們的分紅之前,這些股票已經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市場賺取了17%的溢價。
  
  更為重要的是,這個新的壟斷公司被授予了在東方貿易中的壟斷特權,而不是通常來講的只是某省的商人擁有這項特權。這將是一個私人的商業(yè)公司,可以免受荷蘭聯(lián)合王國政府的直接控制,可以自由經營,但它有權以該國政府的名義做出決定。荷蘭東印度公司可以以荷蘭議會的名義締結條約和宣告戰(zhàn)爭或者和平、建造城堡并用大炮將城堡裝備整齊、聘請軍隊、建立殖民地、伸張正義和制定法律,甚至可以發(fā)行自己的貨幣——其硬幣并沒有加蓋一個國家的象征或者國家元首頭像,但上面印有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徽章。實質上,荷蘭東印度公司作為一個國家在這個國家內部運行。在隨后的幾年里,仿效葡萄牙在非洲各地擴張掠奪的方式,荷蘭東印度公司為爭奪香料貿易控制權繼續(xù)與葡萄牙斗爭,很快,它就迅速取代了它昔日的敵人。歷史學家菲利普•D.柯廷(PhilipD.Curtin)挖苦地評論說:“對于荷蘭東印度公司來說,軍事力量遠比交換貨物要更加重要。它絕不是一個資本主義貿易公司而是一個辛迪加集團,它的目的是覬覦葡萄牙在亞洲的勢力,并以政府利益為導向,但是從投資者而不是納稅人那里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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