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節(jié) 兩忘煙水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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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霑曾經(jīng)稱他有位女友勸他別愛自己,因為“你不是愛上我,你是愛上了愛情”。日后,黃霑想來覺得甚是,身心和每個毛孔的快樂外加每條神經(jīng)的痛苦,于是,“愛情在的時候,我愛。即使愛情離我而去之后,我還仍然對之鐘愛如昔,念念不忘”。[1]或者正因如此,或者口不對心,他在“黃與林”那里,用了歌曲《強(qiáng)人》。
曾經(jīng)相識過
1978年無線電視的電視劇《強(qiáng)人》的主題曲,由羅文演唱,黃霑填詞,顧嘉輝作曲——
是與非/如何分對錯/恨與哀/誰人解因果/敵友之間紛爭/難為彼我/恨愛可有界線/同是分不清楚/
看世間/成敗轉(zhuǎn)眼就過/弱者強(qiáng)人都犧牲多/莫記此中得失/不記恨愛相纏/只記共你當(dāng)年/曾經(jīng)相識過
這首歌的最后一句,黃霑和林燕妮都用來總結(jié)過彼此的感情。愛恨在時間面前,也許真的是“只記共你當(dāng)年,曾經(jīng)相識過”。
1
黃霑與林燕妮分手仿佛是必然的事情。之所以這樣說,原因有三。
首先,兩個人都有過一段婚姻,且都有子女。世俗中的男女,很多時候的婚姻是為了孩子,或者僅僅為了世俗。因為相愛而結(jié)婚的當(dāng)然有,但是倘若世俗中戀愛的結(jié)局不是約定俗成的婚姻,恐怕規(guī)矩要改了。有些西方國家,比如意大利,人們不結(jié)婚,因為結(jié)婚后的成本高,離婚的代價又太大,干脆組成一個家庭慢慢生活,一輩子不結(jié)婚,也不見得有什么。但是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是孩子要在婚姻中存在,所以當(dāng)兩人皆有過婚姻并子女,斷不會因為子女問題組成家庭,所以就沒有了必要條件。林燕妮也說過:“有人說戀愛的最高峰是結(jié)婚,我說不是。戀愛跟結(jié)婚是很不一樣的,一個家庭講求平衡,要有下一代!笨梢,她傾向于孩子是婚姻的最主要原因。但這并不意味著她愿意黃霑用一個已婚的身份來跟她拍拖,華娃和黃霑分手之后,黃霑因為華娃要辦移民手續(xù),一直未與華娃離婚。林燕妮曾跟黃霑交流過,倘他尊重她,至少要離婚。
其二,性格使然。兩個人的性格,依然從他們各自的婚姻說起。上一段婚姻的破裂對林燕妮來說,是掙脫束縛;對黃霑來說,則是玩火自焚。林燕妮的個性不喜歡被困住,偏偏李忠琛是傳統(tǒng)的中國男人,不喜歡妻子跟過多的人交往,導(dǎo)致林燕妮在孤獨(dú)中郁郁寡歡,只能分手收場。黃霑呢?戀上了林燕妮,一面又對華娃說自己愛她,最后華娃失望,決絕地分手。在這段婚姻里,黃霑離開得并不光彩。他多情,有些像是金庸小說中的段正淳,倘在古代還能三妻四妾,在現(xiàn)代,怎能娥皇女英?他兩個都愛,卻不能兩個都列為妻子。況且,兩位新時代的女性都不會樂意分享同一個男人,這就注定了他的不光彩,要背負(fù)道德的譴責(zé)。況且,林燕妮對段正淳的態(tài)度是“不過,此人不可當(dāng)作固定情人,不然會被他的拈花惹草氣死”。[2]
黃霑的戀愛態(tài)度也真的如此,他一向認(rèn)為戀愛是人生中最大的“享受”,享受“她的一顰一笑,令你飄飄欲仙,她半句甜言蜜語,就帶來無窮喜悅,嘩,真是過癮”。[3]只是他也承認(rèn)戀愛不能長久,戀愛之火一旦熄滅,很可能會挫骨揚(yáng)灰,好一些的剩點(diǎn)暖灰尚有余溫,差一些的便是冷灰一堆。他稱戀愛可以不停,有的人便不停地戀愛,一個又一個人離開,一場又一場新的戀愛。黃霑看到友人的戀愛,也不去計較什么“見色忘友”,往往會“口角流涎”。
其三,背景差異。黃霑與林燕妮從才情方面是相配的,但是彼此的家庭背景并不相配。林燕妮自小家境富裕,受的是西方教育,她很開放。雖然她就讀于真光女校,這所基督學(xué)校以培養(yǎng)名門淑女為范,但她的叛逆早已經(jīng)超越了淑女;她十幾歲便去國外留學(xué),在國外是花蝴蝶似的人物,穿梭于各種宴會場合。她在經(jīng)過一段被束縛的婚姻之后,當(dāng)然希望不被束縛。黃霑雖然就讀于喇沙書院,但他的家庭是傳統(tǒng)的中國家庭,自小受到家庭熏陶,多少有些大男子主義,占有欲極強(qiáng)。林燕妮喜歡“花蝴蝶”般的生活,而黃霑則像其前夫一樣,想讓這個女人只屬于自己,兩個人的矛盾自然日益加深。并且,兩個人的生活習(xí)慣也不一樣,林燕妮高雅慣了,連非洲旅館的住宿條件不好,都不想去非洲旅行,而黃霑不修邊幅起來邋遢得要命,甚至在喝醉酒后隨地小便,這讓優(yōu)雅的燕妮如何受得了?
黃霑想讓伊人僅僅屬于自己的心思,多有展現(xiàn)。一是會跟林燕妮身邊的男士們宣告自己的所有權(quán),有些男士們并不想橫生枝節(jié),也就自動卻步了;二是不斷試圖結(jié)婚。黃霑對全世界宣告他的愛情,如1988年除夕夜,黃霑在金庸的家庭聚會上當(dāng)眾向林燕妮求婚。他請金庸證婚,跪在地上,右手舉起做發(fā)誓狀,林燕妮應(yīng)承了。四圍還站著倪震、李嘉欣、羅德丞,倪震是黃霑的干兒子,李嘉欣則是倪震當(dāng)時的女友,羅德丞是黃霑的朋友,職業(yè)是律師。緊接著1989年元旦,霑叔便要同林燕妮結(jié)婚,這次仍舊在金庸的住所,金庸手寫議婚書,新郎新娘簽名坐實,還贈一副對聯(lián):“黃鳥棲燕巢與子偕老,林花霑朝雨共君永年!庇^禮的有倪匡夫婦、羅德丞、劉培基、倪震和李嘉欣等人,此消息見報,便傳為佳話。正當(dāng)黃霑覺得自己終于娶得佳人,與親朋好友推杯換盞之時,林燕妮卻在六個小時之后宣布不結(jié)婚了。
此事對黃霑打擊頗大,他癱坐在紅毯上,一瞬間便老去了。眾人都以為兩人會因此決裂,不料黃霑再次出現(xiàn)在林燕妮的門口,守候在那里,連稱放不下。
2
兩人分手之后,林燕妮閉口不談黃霑之事,反倒是黃霑偶爾會開聲說悲傷或者前任的不是。諸如自己痛苦到要自殺,林燕妮將自己心愛的書扔進(jìn)浴缸,兩人分手后他再三挽回依然不得……
表面看來,似乎林燕妮辜負(fù)黃霑多一些,林燕妮的收聲,一方面得人敬重,一方面也讓一些人猜測,是否事實如此,理虧干脆不言。林燕妮對黃霑表現(xiàn)出的不原諒又讓我輩不免猜想是否有黃霑的不是,加之,林燕妮的口碑雖并不統(tǒng)一,但她不是個戲子,很多時候比黃霑更天真,在感情上也更為念舊。
林燕妮曾撰文《小城的故事》來訴說一段在美國的陳年情事。文章開首便是一個決計要分手的女人不打算去應(yīng)門鈴,也不打算接電話,原本是足不出戶默默等男人下班的她,如今想要遠(yuǎn)離——
沒有將來,或許因為他猶豫,或許因為我知道,即使他不猶豫,我們都挨不了多久,所以不要他做什么決定。矛盾的是,我是如許愛他,付予得一天便是一天,躲起來不見人,恐怕一見人我們的世界便崩潰,怕人家鼓勵,也怕人家反對……我不肯說,因為他猶豫。當(dāng)時過去離他不遠(yuǎn),而我又離他太近,也許我不及過去好,也許我不及未來的憧憬好,我不怪他,我是個在錯誤時間出現(xiàn)的人,然而我是那么放不下他,只好沒有解釋的來,沒有解釋的去,他這輩子也不會明白我給過他什么。[4]
這段話同樣適用于很多場合,當(dāng)黃霑這位有婦之夫戀上了林燕妮,林燕妮看得到他的猶豫。黃霑也曾坦言當(dāng)時自己不想離婚,是華娃決絕。華娃的決絕是應(yīng)該的,黃霑一面對林燕妮說華娃很差,書讀得少,兩人少交流,已經(jīng)分房睡多時,一副已經(jīng)分手不日便辦手續(xù)離婚的模樣;一面又跟華娃在幾個月之后有了小女兒黃宇詩,還跟華娃說他愛她,直到林燕妮與華娃當(dāng)面對峙,才不得不戚戚然。這些內(nèi)情大都出自林燕妮之口,但兩人有一點(diǎn)卻是共識,便是他有過猶豫。
而林燕妮也曾經(jīng)感嘆過,自己在錯誤的時間出現(xiàn)。1976年,華娃懷著八個月身孕的時候,二人分手,但是直到1987年,二人才正式離婚。也就是說,林燕妮在這十年里并無名分。她定是如張愛玲般驕傲的人,只是這樣驕傲的人也有軟肋,以至于她低在了黃霑的塵埃里。在塵埃里也曾認(rèn)真開著自己的小花,只是花雖開過,卻沒有終結(jié)黃霑那一顆花心。她本以為這個人就是歸宿,即使不一定非要用婚姻的形式羈絆。但她曾多次公開表示,黃霑答應(yīng)會給她一個名分。
筆者甚至有另一種猜想,她遲遲沒有答應(yīng)黃霑的求婚,說不定是她深知,倘不去結(jié)婚倒還好些,追求不到的東西,會留下三分念想,真的結(jié)了婚,反而塵埃落定,肆無忌憚。一如她作為廣告人明白——
由他自己開口求你做好了。有些人心理是最難得的東西才是好的,熱心并不值錢,亦沒有功勞,奈何。[5]
這里面想靠近又遠(yuǎn)離的哀傷實在令人動容,這樣的難得又要人奈何,在《小城故事》里的林燕妮終究是離開了,就像她離開黃霑一樣。時過境遷,黃霑稱自己在1990年10月31日的珠寶展上與林燕妮決裂,原因是他生意失敗負(fù)債累累,即將要清盤破產(chǎn),她還要拉著他去看珠寶,買百萬的裘皮大衣。于是,黃霑忍受不了,心情低落地一走了之。過后,后悔的黃霑在1990年“第十三屆十大中文金曲金針獎”頒獎典禮上對林燕妮說出愛的宣言:
我要求港臺讓我多請一個人出席,但她沒有來,她是我音樂作品的靈感來源,人生伴侶,是我人生從未試過這么愛的女人,我愛她甚于生我的母親,也甚于和我有血緣關(guān)系的女兒,我希望這個獎和以后的獎都獻(xiàn)給她,我今天想跟林燕妮說:“我最愛的女人,我一生不可以再愛一個女人像愛你那么深!
這次愛的宣言除了挽回之外,也是為了林燕妮稱其未在獲獎場合提及她。即便是如此,當(dāng)黃霑拿著“金針獎”獎座到兩人的舊居,林燕妮也并未收下。黃霑稱直到此時,他才發(fā)覺,即使全世界都被感動,她沒有,便證明愛情不再,他唯有離開并接受這個事實。林燕妮稱,在全世界看來,唯有她沒聽到這句話,沒看到這個事實。其實,黃霑在三更半夜拿著獎座來到她家捶門哭鬧,嚇得林媽媽只得報警求助……
3
此外,兩人的分手原因,林燕妮稱自己一生不會說,因為分手是丑陋的。但分手的情形,林燕妮卻有不同說法。黃霑所講的珠寶展其實并不是珠寶展,而是孫泳恩的公關(guān)公司在半島“商業(yè)奇才”的頒獎晚宴。孫泳恩過來跟黃霑打招呼,誰知,黃霑竟莫名其妙對孫小姐大罵,孫小姐哪里受得了這般委屈,便哭了起來。林燕妮趕過去安慰孫泳恩,等安慰得差不多,卻發(fā)現(xiàn)黃霑不見了。回到家后,黃霑也沒回來,私人物品已經(jīng)被搬得差不多了,只剩下一些金庸的書。黃霑打電話給陳家瑛說,他不會再回去了。林燕妮因此大受打擊,陳家瑛還勸林燕妮不要傷心,林燕妮心里知道,黃霑不愛她了,所以離開。
分手之后,黃霑在一定層面上獲得了大眾的同情,表面看來,是林燕妮花了黃霑很多錢,買了很多珠寶衣衫,霸占了大屋,將黃霑掃地出門,不留情面,冷酷至極。但林燕妮稱大屋是自己的財產(chǎn),當(dāng)年黃霑與華娃分手是凈身出戶,他只得住在弟弟家。林燕妮喜歡買物業(yè),有五六套房產(chǎn),后來二人同居,黃霑一直住在她家,她還曾在黃霑窮困無車時,送了他一輛奔馳。她在戀愛之后真如母親說的那樣變傻了,根本沒有計較是誰的房子,誰該付出多一些。甚至在多年后笑稱,聰明的做法就是應(yīng)該讓黃霑買一層樓或者租屋,自己則將自己的房子賣出去,豈不是可以好好享受一番?況且,哪里是她趕黃霑出去,而是黃霑拋棄了她,說不要回去了。
其實,二人分手的晚宴究竟是“珠寶”還是“奇才”,都不重要了,這不過是壓倒二人感情的一根稻草,重要的是,此事件之后,二人分道揚(yáng)鑣。
林燕妮嘴角有一顆痣,在命理上講,這是一生不愁衣食的征兆,林燕妮的確在花錢上毫不吝嗇。通常新一季名品店的貨到,她便會接到電話,她有時候會將一季的貨都買下來,差不多幾十件,其中不乏兩三萬港幣的晚裝。記得黃霑47歲生日的時候,眾人都到齊,獨(dú)缺林燕妮,本來定的8時就不算早,大家已經(jīng)餓了,只能用小核桃充饑,豈料,9點(diǎn)15分她才姍姍來遲,原因呢,竟是要買到巴黎最新的米白春裝。林燕妮還曾撰文《高級故衣店》稱不知香港的貴婦該如何處置昂貴的禮服,比如僅僅穿過一次的晚禮服,放在家里占地方,又不想再穿,扔掉也可惜,日常衣服亦如此。她便懷念國外的名品故衣店,或者電視臺可以組織收購,讓豪門劇集里的闊太太不至于穿得不倫不類。
她并不喜歡男人的炫耀,稱有位新結(jié)識的男士,問究竟用哪一輛車接你,勞斯萊斯、奔馳、保時捷還是古董勞斯萊斯?林燕妮說這種男人很粗糙,愛炫耀她不喜歡,比較欣賞“一擲千金去幫朋友而不動聲息”的精致男人。從這一點(diǎn)上講,黃霑的確是這樣的人,他自己的錢從來沒數(shù),有時候借錢給人,回頭就忘記了,人家還給他,他還納悶兒。好友李雪廬提到的一件往事最能說明問題。李雪廬偶然提到廣告界的一位同事鄭之樂,稱其已經(jīng)離開“靈智廣告”自己創(chuàng)業(yè),黃霑聽言,定要做東請鄭吃飯,稱之為“鼓勵后進(jìn)”[6],于是黃霑出錢定位,眾人在中環(huán)“翠亭邨”吃了頓晚飯。
可是倘若將這種金錢上的豪放擴(kuò)展到生活細(xì)節(jié)當(dāng)中,則禍及旁人。黃霑在上年紀(jì)之后常常不修邊幅,穿著人字拖上班;去餐館吃飯成為餐館的不受歡迎對象,嗓門大且屢教不改;不去管是否油鹽過量,依然堅持肥膩的吃食,吃面也打包炸醬面作為消夜;作家學(xué)者們的聚會,往往將其排除在外,因其“三字經(jīng)”不離口又喜歡說不文笑話……如此,不在意頗多,林燕妮自然有受不了的時候,稱黃霑是“馬拉松”式的吃喝玩樂,八九個小時都在隨性玩樂中度過,誰又受得了呢?
以至于,二人最后落得“曾經(jīng)相識過”,實屬無奈。黃霑稱自己跟林燕妮做不成朋友,并非林妹妹不好,而是兩人緣盡,彼此都做了傷害對方的事情,無法自在相處。林燕妮更是聽聞有黃霑參加的活動便主動避開,如此,真的只是“曾經(jīng)”了。
[1] 黃霑.《愛上愛情》.《黃霑文集5·開心半世紀(jì)》.香港:明窗出版社,2004:175.
[2] 林燕妮.《金庸武俠小說男主角》.《林燕妮香水散文系列·死在昨日》.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1998:94.
[3] 黃霑.《戀愛》.《黃霑文集5·開心半世紀(jì)》.香港:明窗出版社,2004:172.
[4] 林燕妮.《小城的故事》.《林燕妮香水散文系列·死在昨日》.中國青年出版社,1998:59.
[5] 林燕妮.《自助為要》.《林燕妮香水散文系列·死在昨日》.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1998:113.
[6] 李雪廬:《呂梅華助理》.《黃霑呢條友》.香港:大山文化出版社,20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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